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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包装物如何核算

贵港恒企教育   2013-01-16 阅读:428
 
 新准则下,企业在发出包装物时,应根据发出包装物的不同用途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生产部门领用的包装物,构成了产品的成本,因此应将包装物的成本计入产品生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贷记“包装物”;
  随同产品一起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相当于单独销售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包装物”。
  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应是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包装物”。
  出租的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包装物”,收到包装物的租金,借记“库存现金”等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出借的包装物,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包装物”。
  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
  借:库存现金等
   贷:其他应付款
  退回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贷:库存现金等
  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首先将押金没收相当于是将包装物卖掉:
  借:其他应付款(按没收的押金入账)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押金/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其他业务收入[押金/(1+增值税税率)]
  涉及到消费税的,接应缴纳的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对于逾期未退的包装物,考虑到有时原来收取的押金相对于出售来讲金额较小,要加收一部分押金,对于该部分加收的押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收到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在该包装物确实不退时,该押金也就不再退还,此时的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加收的押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加收的押金/(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加收的押金/(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率]
     营业外收入(按借贷方的差额倒挤)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回后不能使用而报废的:
  借:原材料(按其残料价值)
   贷: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包装物) 或: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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