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受托方是代建行为,在科目设置上,其在“开发成本——代建房”归集的成本费用建造完工后应转入“开发产品——代建房”科目与委托方进行结算。如果受托方仅是收取管理费,且不垫付资金,所有的房产建造成本由委托方自行负责,则受托方不需要负担房产造价成本的结转,仅就其收取的管理费收入确认收入,计征营业税,其在“开发产品——代建房”归集的成本费用转入“其他应收款——委托方”即可。 受托方符合代建房规定的条件,受托方是否核算收入和成本?如果需要核算,代建房收入与成本是否同价?受托方的“开发成本——代建房”结转到“经营成本——代建房结算成本”后,转给委托方房产时,依据什么凭据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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