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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机电工程实务复习笔记(41)

蒯晓娟   2013-01-25 阅读:390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将主要针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机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计量器具使用的规定

1、使用计量器具的必备条件

《计量法》第八条 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计量器具的管理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销售使用。

(1) 计量器具投入使用后,就进入依法使用的阶段。为保证使用中的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按《计量法》规定,要对其实施周期检定。

①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及安全防护等4个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4) 安装单位应建立计量检测设备的管理制

② 计量检测设备应有明显的"合格"、"禁用"、"封存"等标志标明计量器具所处的状态。

③ 使用者每次使用计量检测设备前,应检查计量检测设备是否完好,不在检定周期内、检定标识不清或封存的,视为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不得使用

⑤ 计量检测设备应在适宜的环境下工作,并定期进行维护。当发现计量检测设备偏离标准状态时,应立即停用,重新校验核准。如出现损坏或性能下降时,应及时进行修理和重新检定。

⑦ 封存的计量检测设备重新启用时,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计量检定的要求

《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1、计量检定的分类

(3) 计量检定按其检定的目的和性质分为:首次检定、后续检定、使用中检定、周期检定和仲裁检定。 来源:考试大

2、强制检定

3、非强制检定

(3)非强制检定可由使用单位自己执行。本单位不能检定的,可以自主决定委托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内的任何有权对外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周期在检定规程允许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自己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1)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均属于法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都要受法律的约束。不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5、就地就近检定

《计量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施工企业的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送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机电安装工程相关知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将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及其它公众利益方面的技术要求,用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作为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重点,同时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工业建筑部分》于2000年11月20日批准实施,《房屋建筑部分》在2002年12月5日正式公布实施。

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要求及合格规定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要求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3.0.3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2、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以单位工程为主体进行检查验收。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的自检和报告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3条的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4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由于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都是工程质量验收的责任主体,因此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

3、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按《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7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掌握《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简称《规范》,下同)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的通用性技术规定或技术要求。它以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铸造设备、破碎粉磨设备、起重设备、连续运输设备、风机、压缩机、泵、气体分离设备、制冷设备和工业锅炉安装工程为基础,同时考虑到冶金、化工、纺织、轻工等设备安装的共同性技术要求。规范制定的目的是使各类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从设备开箱起到空负荷试运转合格、并办理工程验收手续为止,质量能够得到保障。《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共有5条。

对机械设备、主要部位材料和计量器具的使用要求

1、对机械设备的使用要求

《规范》第1.0.4条 规定,交给施工人员进行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

2、对主要部位材料的使用要求

《规范》第1.0.4条 规定,主要的或用于重要部位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

3、对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的使用要求:

规范》第1.0.5条规定:设备安装中采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计量法的规定,其精度等级,不应低于被检对象的精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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