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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业务购买方的财税处理

新余恒企教育   2013-01-26 阅读:334

 以旧换新是指购货方用已经使用过的物品换取销售方的新产品。它实际上是一种以销为主,购销兼有的销售方式。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新产品按正常价格销售,购买方以旧产品换购新产品,旧产品按一定的标准作价抵销新产品的价款。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极大推动了家电企业销售额的增长,在企业的购销业务中也有很多是以这一方式来完成的,只是业务大多涉及到的是固定资产。以旧换新方式下,购货方支付的补价比率往往会高于25%,因此会计处理不能等同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此外,以旧换新的旧固定资产购置的时间不同,处置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也不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也有差别。本文举例说明了以旧换新业务购买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购入新商品成本的确定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为企业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相应的,购买方应该以新商品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来确定购入商品的成本。即以新商品的公平市价和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及其他归属于商品成本的相关费用来确定新商品的成本。

  二、抵价旧商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处理旧固定资产属于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同定资产,会计上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处理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以前购人的,按转让价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以后购入的,一般纳税人按转让价17%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增值税。

  三、案例分析

  1.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例:2009年11月5日,宏达公司以旧换新从飞腾公司购置一台固定资产。旧固定资产是2005年购入的,原值为38000元,已提折旧34000元。新固定资产不含税售价为44000元,飞腾公司按售价44000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宏达公司旧固定资产折价2000元,另以银行存款支付49480元,取得飞腾公司的新固定资产。购销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此次业务中没有发生其他相关费用。

  一方面,宏达公司购置的新固定资产的价值应按44000元确认固定资产原值;另一方面,处理的旧固定资产属于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以前购入的,所以应按转让价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1)旧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0

  累计折旧 34000.00

  贷:固定资产——旧固定资产 38000.00

  (2)旧固定资产折价

  借: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折价 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3)旧固定资产相关税费

  旧固定资产折价视同销售额=折价÷(1+4%)=2000÷(1+4%)≈1923.08(元)

  增值税=销售额×4%×0.5=1923.08×4%×0.5≈38.46(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38.4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46

  (4)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2038.46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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