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培训网!阳泉[切换城市] 登录 注册
首页 发布课程 机构平台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

咨询热线

400-0808-102

零售业赠送商品给客户的增值税处理

周口恒企教育   2013-02-26 阅读:933
 
 【问题】
  商业零售业送出的公司自身销售的商品给客户,请问要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计税基础是什么?
  【解答】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购进的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时,销项税额的计税基础应按贵公司最近时期销售该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咨询电话:400-0808-102  QQ1294015820
更多课程请点击:https://www.ttpx.net/com/zkhqjy/
地址:川汇区七一路中段万果园服饰广场(原天下城)写字楼1415-1419
周口恒企教育|周口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周口会计实操培训

免责声明:
本站内容系网友自发上传与转载,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qq:895240345 .

相关新闻

    更多推荐新闻
    更多最新新闻